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