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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