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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