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