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