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业主需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人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