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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