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十九条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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