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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