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