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二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