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四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