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六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