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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