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六十九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