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六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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