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