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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