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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