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