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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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
第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
第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
第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
第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
第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
第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
第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
第十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第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
第三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特种...
第四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
第六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