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