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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