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