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