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