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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