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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