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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