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