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