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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