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