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