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