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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