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