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