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