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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