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