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