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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