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