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