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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