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