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