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