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