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