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