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部法条